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制定和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反有组织犯罪意识和能力,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不断提高全社会对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的知晓率,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年4月18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组织本院干警,来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社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法》宣传活动。

此次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册、设置咨询台现场解答等方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法律知识,使群众进一步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的社会背景及现实意义,以及有组织犯罪和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基本特征,引导人民群众进一步树立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

检察干警现身说法,让人民群众更加深刻地认识到黑恶势力的危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检举揭发有组织违法犯罪及"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从源头上扼制黑恶势力的滋生和蔓延。

本次活动宣传了《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相关内容,有利于汇聚全社会群防群治的强大力量。下一步,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还将积极开展进社区、进乡村活动,不断扩大《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运用法律手段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信心和能力,不断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营造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以实际行动为法治慈利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有组织犯罪”的法律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软暴力”是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黑恶势力侵害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慈利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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