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案情简介

吴xx在慈利县零阳街道永泰路临街经营一间早餐店,在店外进行堆物、经营。年2月14日,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了该门店的违法行为。

02调查与处理

2月14日,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吴xx经营的门店在店外堆物、经营占用城市道路2平方米。执法人员遂即向吴xx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吴某于2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月17日、18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吴xx依然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公然拒绝执法机关的执法意见。

3月18日,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吴xx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被处罚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处罚人吴xx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申请听证。该局责令吴xx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人行道功能,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03法律分析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城市道路应当及时清扫,保持整洁畅通。禁止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建设建(构)筑物、摆摊设点和从事其他占道行为。

吴xx在店外进行堆物、经营,属于该条例第十三条明令禁止行为。法律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不得作为该行为,否则违法。吴xx面对执法人员的警告,仍然我行我素,继续违法行为,显然情节比较恶劣,必须依法惩处。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例体现了法律的温度,吴xx在店外进行堆物、经营虽然属于违法行为,但是若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不会招致罚款处罚;可惜的是,吴xx固执己见,我行我素,触碰到《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法不容情,损失钱财,也在自己人生路上添了败笔。

04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城市管理有一个推进法治化的进程,市民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也需要提升。《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是对我省城市管理的法律规制,也是对参与城市事务的各方的规制,必须按照条例办事,才有美丽城市、幸福城市的建成。当前,我县正在开展“六城同创”创建活动,争创“全国文明卫生城市”,通过本案的释法评述,呼吁全县广大市民特别是临街门店,规范经营,督促流动摊贩在便民疏导点经营,保持城市道路整洁畅通,依法维护文明卫生的市容市貌,为我县“六城同创”做出积极贡献。

供稿:慈利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文字:唐文军占永红

编辑/初审:谭宏国

审核:刘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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